公司治理/Governance
薪资报酬委员会
1.薪資報酬委員會組成及成員資料:
      本公司為健全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已參酌中國台湾「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於100年12月21日董事會通過訂定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三席獨立董事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110年7月30日並推舉獨立董事林昇聖擔任召集人,針對本公司各項董事、經理人之薪資制度及酬金水準進行審議工作。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112年3 月31日
  條件
 
身份別、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獨立性情形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獨立董事
(召集人)
林昇聖
輔仁大學會計系、銘傳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及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第38期。
目前為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系兼任講師並擔任高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華-KY公司獨立董事、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及社團法人中華治理協會「到府講授」之講師及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第二屆理事等職。
曾任職於大型綜合證劵商承銷部兼股務代理部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及董事與任職於傳山投信公司總經理及董事長;亦曾擔任多家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及董事職務。
藉由上述經驗,於財務會計、相關證券金融等領域提供更完善的建議,落實並強化董事會職能、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
1.未有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持有公司股份。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近2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2家
獨立董事沈朝俊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經營管理專班碩士,具財務、會計專業學養;
曾經歷練美商Teradyne 台港區財務營運長及美商Synopsys大中華區財務營運長職務,曾於Synopsys關聯體系(新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新諾普司中國有限公司)擔任過代表董事及國內未公開發行公司(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監察人。
具備在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商務及產業科技等領域之分析及管理能力,將可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
獨立董事歐陽弘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具有中國台湾與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
目前為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等職,同時為AEA國際律師聯盟亞洲區副*及台北律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副*。
曾任教於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台北商業大學等。
擅長處理跨國法律爭議、公司與白領犯罪、商業訴訟,具有豐富的國內與國外訴訟與談判經驗,可以提供公司在商業活動與法律遵循上更完善的建議,並發揮監督的功能。
 
2.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策及制度予以評估,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1)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
      a.  定期檢討本公司薪酬辦法並提出修正建議。
      b.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c.  定期評估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2)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職權時,依下列標準為之:
      a.  薪資管理應符合本公司之薪酬理念。
      b.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c.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本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d.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e.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3.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1)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三人。
  (2)本屆委員任期:110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最近年度(111年)薪資報酬委會開會3(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姓名實際出席次數(B)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席率(%)
(B/A)註
備註
 
召集人林昇聖30100% 
委員沈朝俊30100% 
委員歐陽弘30100% 
其他應記載事項:
1.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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